總則
1為提高建筑輕質條板隔墻設計、施工及驗收的技術水平,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,做到技術先進、安全適用、經濟合理、確保質量,制定本規程。
2本規程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8度以下的地區及非抗震設防地區,以輕質條板隔墻(以下簡稱條板隔墻)作為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工程的非承重板材隔堵的設計、施工及驗收。
3條板隔墻工程的設計、施工及質量驗收,除應執行本規程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總則
1為提高建筑輕質條板隔墻設計、施工及驗收的技術水平,貫徹執行國家相關的技術經濟政策,做到技術先進、安全適用、經濟合理、確保質量,制定本規程。
2本規程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8度和8度以下的地區及非抗震設防地區,以輕質條板隔墻(以下簡稱條板隔墻)作為居住建筑、公共建筑和一般工業建筑工程的非承重板材隔堵的設計、施工及驗收。
3條板隔墻工程的設計、施工及質量驗收,除應執行本規程外,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。